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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番禺市委组织部 
 文件
番 禺 市 人 事 局 
番人[1998] 35号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南沙管委会、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 [1996] 1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制定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市委组织部和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唯一合法的管理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管理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备单位应迅速把本单位及属下单位(包括辖区内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村办企业)流动人员(即文件中规定的七类人员)的人事档案作一次彻底检查清理,并把清查情况如实填写登记表(见附表),在 6月10日前交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同时把清理出来的档案整理、装钉,根据通知在7月底前按正常手续移交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三、今后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机关工作人员及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及离职审批或备案手续时,应及时把流动人员的档案交市委组织部或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四、为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更好地发挥人才的作用,各单位应尽可能把目前在本市受聘的外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调入本市。调档手续通过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

  五、凡本市机关工作人员及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档案调出番禺,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批准。

  六、为加强我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将在近期到各单位作一次抽查,请做好准备。

  附:番禺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清查登记表

中共番禺市委组织部 番禺市人事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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